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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正当防卫的条件/田永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30:55  浏览:8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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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正当防卫的条件

田永东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一种重要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防卫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都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正义、合法行为,不但无害于社会,而且有益于社会;二是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是被迫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因此,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武器,应当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无论是国家社会利益还是公民个人权益,如果遭到不法侵害,任何公民都有权挺身而出,实行正当防卫,以保卫国家、公共的利益、本人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如果不具有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目的应当以追求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为目标,这是构成正当防卫意识的重要因素。如果离开了这一目的,造成他人的损害,其所实施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必须是对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所谓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这就是说,对不法侵害行为并非一定要达到犯罪的程度,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否则,就会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一是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人、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或者正在被追捕的逃犯,被扭送者或者第三者不得借口防卫而对该公民施行暴力、威胁等行为。二是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犯罪嫌疑人和搜查、扣押物品,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是依法执行职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搜查者、物品所有者或者第三者均不得以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而对执法人员实行防卫。三是对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借口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对实行紧急避险的一方实行防卫。四是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受到反击的不法侵害人,也不能借口保护自身的权益,而对正当防卫人再进行所谓反防卫。
  三、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开始而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这种不法侵害在客观上是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这种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确已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这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是适时的。上述两种情况,只有在同时具有的情况下,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四、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实行正当防卫
  实行正当防卫,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对任何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友造成损害。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当防卫本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防卫的合法性又受着一定限度的制约。实行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行为一旦过当,正当防卫也就不能成立。
以上五个条件中,有的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有的是实施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条件。五个条件相互依存,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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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邮电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邮电部

1996年4月8日第8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它信道(含卫星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三条 邮电部责成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设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局(以下简称国际出入口局)及其网络管理中心,并负责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的提供和管理。
第四条 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单位(以下简称为互联单位),应向邮电部申请办理使用国际出入口信道手续。
互联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应提供有效批准文件及有关网络规模、应用范围、接入单位、所需信道等相关资料。
互联单位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前款事项变更情况,每半年向邮电部申报一次。
第五条 邮电部对互联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电信总局在30日内提供所需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未经邮电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提供出入口信道。
第六条 电信总局应加强国际出入口局和出入口信道的管理,向互联单位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
第七条 互联单位使用专用国际信道,按照现行国际出租电路标准收费;对教育、科研部门内部使用的国际信道资费实行优惠。
第八条 国际出入口局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信息安全检查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电部责令其停止提供信道,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相关责任人及其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9日

肇庆市引进外资民资奖励暂行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肇府[2002]49号

肇庆市引进外资民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鼓励引进外资和民间投资,加快市直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制定的《肇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肇发[2001]26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直接联系引进外资、民资在市直投资的单位和个人,经市财政局审核其资金 (设备和专利技术等按国家标准规范评估值)实际投入到位后,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二、奖励条件
  (一)引进资金、企业或项目在市直投资的,在资金已经全部到位、企业或项目正式投产并产 生效益(或缴纳税款)后,对引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二)收购、兼并、控股市直国有企业的,已全部完成收购、兼并、控股程序(指资金全部到 位), 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指上缴入库税款比上一年度增加50%以上)和社会效益(指安置原企业职 工50%以上,或新增就业人员达到原企业人数50%以上的),对引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属单位或个人工作职责范围以外引资成功的,按实际引进吸收资金(属外币的,按投资 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下同)的0.4%给予奖励。
  (二)属单位或个人工作职责范围以内引资成功的,按实际引进吸收资金的0.2%给予奖励。
  单位或个人工作职责范围以内的对象是指:(1)行业主管部门(市经贸局、外经贸局、交通局 、建设局、农业局、水利局、旅游局等)及其工作人员;(2)受益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 业的工作人员。

四、申请期限
  (一)从资金或设备等投资到位后2年内。
  (二)属收购、兼并、控股国有企业取得成功的,在完成收购、兼并、控股(指资金全部 到位后)1年后提出奖励申请,申请有效期为自完成全部投资后2年内。

五、申请程序和工作时限
  (一)引资单位(个人)填写《市直引进外资民资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方(出资者)出具出资证明。
  (三)使用(受益)单位出具引资证明。
  (四)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工人人数(指收购、兼并、控股国有企业的)。
  (五)引进民资的,送市经贸局初审;引进外资的,送市外经贸局初审。
  (六)经市经贸局或市外经贸局初审后送市财政局审核。
  (七)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对引资单位和个人兑现奖金。
  (八)工作时限。使用(受益)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局和 市外经贸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市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 送市政府审批。

六、奖励方式及资金来源
  原则上采取现金(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当年市财政预算安排。

七、申请奖励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属引进资金的,提供银行进帐单(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企业或项目投产的证明材 料(或缴纳税金证明)。
  (二)引进企业或项目,以设备或专利技术等作投资的,属国内全新设备的提供购货发票;属 二手设备的提供持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属进口设 备的凭报关单、商检鉴定单(以上也可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代替);企业或项目投产的 证明材料(或缴纳税金的证明)。   (三)属收购、兼并、控股国有企业取得成功的,提供收购(兼并、控股)协议、资金到 位的银行进帐单、上缴税收凭证、工人人数资料。
  (四)税务登记证明。
  (五)以上资料需附复印件1份随《市直引进外资民资奖励申请表》报送各单位审核,送市财 政局审核时原则上需提供资料原件(接受资料时即予审核,审核后退回原件)。

八、对弄虚作假骗取引资奖金的,除收缴所得奖金外,将对骗取奖金的单位、个人和出具虚 假证明材料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暂行办法从2001年12月3日起执行。

十、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的奖励办法。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0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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