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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买卖合同的效力/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08:35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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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买卖合同的效力

韩召峰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法律效力。广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既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外效力,又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买卖俣同对外效力的核心是合同债权的不可侵性,主要通过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予以调整《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以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出卖人和买卖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义务。狭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仅指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
  (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将会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1)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将会以及拟制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主要交易目的,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一基主要义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是在交付标的物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有权。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质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152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钡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一义务称为出场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传统民法上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我国《合同法》上,由于违约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花盆丧失了依据,因此,出卖人京戏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于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基底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交易实践中,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相关的其他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单、发票、检验单证、检疫单证、保险单、质量保证书、装箱单等。
  (二)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若了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气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当呈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时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合同法》第157条。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在这特定情况下,憎爱人对于出卖人所将会的标的物,虽可作了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银牌围标不的物的义务。该项义务属买受人所应负担的附义务。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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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咸阳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咸阳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下列事项,列入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和省、市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五)部门统计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中央级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市政府部署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 市政府委托市统计局每年选择不少于五分之一的县市区进行巡查,每五年一轮,完成对所有县市区的巡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第七条 巡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委托市统计局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根据巡查工作任务从全市统计系统中选调。
第八条 巡查工作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听取有关工作汇报;
(二)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
(三)查阅有关帐表和会议记录;
(四)必要的个别谈话。
第九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虚心听取巡查对象对市政府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巡查工作结束时,巡查组应当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巡查组应当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及时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责令改正,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巡查报告需抄送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并对巡查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统计局举报。受理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设立统计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由市统计局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东盟发表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联合声明(全文)

中国等


中国-东盟发表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联合声明(全文)



  2013年10月9日,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领导人在文莱斯里巴加湾市发表《纪念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纪念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联合声明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13年10月9日相聚文莱斯里巴加湾市,举行第16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纪念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

  忆及并致力于遵循东盟和中国领导人为培育东盟和中国之间的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于2003年10月8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

  认识到过去10年,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有力地促进了双方经济社会发展,并为地区和平、稳定和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欢迎庆祝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赞赏双方就此开展的一系列纪念活动,以富有意义的方式展现了中国与东盟之间充满生机活力的互利关系,包括2013年8月在北京举办的中国—东盟特别外长会、在曼谷举办的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高层论坛,以及将于10月在中国举行的东盟经济部长路演等;

  重申中国继续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东盟互联互通、东盟团结和东盟在演变中的区域架构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性;

  赞赏中国在东盟对话伙伴中率先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率先与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率先与东盟建成自贸区;

  重申《联合国宪章》、《东盟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在全球国家共同体中的东盟东同体巴厘宣言》(第三份《巴厘宣言》)、《东亚峰会互利关系原则宣言》(巴厘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其他被广泛接受的继续指导中国—东盟对话关系和友好合作的国际法原则;

  进一步重申《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一份里程碑式的文件,体现了东盟成员国和中国的共同承诺,即促进和平、稳定与互信,以及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平解决南海争议。

  欢迎以下方面取得的进展:落实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国和东盟于2012年发表《纪念〈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10周年联合声明》,2011年达成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指针,以及启动“南海行为准则”磋商;

  特此同意以下内容:

  一、我们致力于推进、加强和深化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维护共同利益,并将继续全面有效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行动计划(2011-2015)》,为中国—东盟关系未来10年取得更大成就而努力。

  二、中国重申,一个团结、繁荣、充满活力的东盟符合中国的战略利益。中国坚持把东盟作为周边外交的优先方向,坚持巩固与发展同东盟的战略伙伴关系,坚持通过和平方式和友好协商解决同有关东盟国家的分歧。

  三、东盟重申,中国的发展对本地区是重要机遇,东盟支持中国和平发展。东盟国家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

  政治和安全合作

  四、我们致力于促进战略关系,保持高层密切交流与接触,双方同意探讨继续通过加强睦邻友好合作以深化政治互信。东盟国家注意到并赞赏中国提出的关于“中国—东盟国家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倡议。

  五、我们重申,根据国际法,尊重彼此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和平解决争议,不威胁使用或使用武力。

  六、我们同意深化和支持防务交流与安全合作,加强沟通协调,这将扩大中国与东盟的接触,增进相互理解,促进地区和平、稳定和繁荣。东盟注意到中国倡议适时在华举行中国—东盟防长非正式会议。

  七、中国坚定和完全支持东盟为实现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所作的努力,并愿早日签署《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八、为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中国愿向东盟及其相关机构提供发展援助。我们同意继续加强防灾救灾合作。中国愿与东盟灾害管理人道主义救援协调中心拓展交流与合作。

  九、我们强调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确保海上安全,维护航行自由,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平解决争议,加强海上合作,遵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和《纪念〈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10周年联合声明》中所述原则。我们重申我们的承诺和坚定决心,将全面有效落实《宣言》。鉴此,我们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朝着达成“南海行为准则”(COC)而努力。

  十、我们欢迎2013年9月14日至15日在中国苏州举行落实《宣言》第六次高官会和第九次联合工作组会取得的积极成果,包括加强海上务实合作以及就“准则”举行磋商。我们期待建立联系热线,以迅速应对海上局势,包括搜救遇难人员和船只。我们同意促进和建立信任,鼓励有关各方预防海上突发事件。我们将继续加强落实《宣言》,保持定期磋商,朝着《宣言》所确定的达成“准则”的目标而努力,以加强互信,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和繁荣。

  经济合作

  十一、我们重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在多边和区域贸易谈判中积极坚持这一立场。我们高度评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提升双方经贸关系发挥的积极作用,欢迎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倡议,包括改善市场条件和双方贸易差额,以及扩大《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范围和覆盖面。我们责成有关官员尽早就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展开讨论。

  十二、我们将共同作出努力,争取到2015年双方双向贸易额达到5000亿美元,到2020年达到1万亿美元,今后8年双向投资1500亿美元。

  十三、我们要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根据2013年8月在文莱斯里巴加湾市举行的第一次RCEP部长会议通过的RCEP工作方案,确保谈判完成,以大力促进东亚经济一体化。

  十四、我们支持中国—东盟中心在促进双方贸易、投资和旅游便利化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实现2020年前双向贸易与投资目标。

  十五、我们重申2013年10月23日至25日东盟经济部长赴华路演的重要性,这将提升中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官员及商界人士对双方合作的信心,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强劲经济关系以及东盟经济一体化各种倡议所带来的机遇。

  十六、我们认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是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将继续支持并积极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

  十七、我们将共同努力,特别是通过有效落实东盟一体化倡议(IAI)工作计划(2009—2015)和包括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东盟湄公河流域发展合作(AMBDC)、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东盟东部增长区(BIMP-EAGA)在内的次区域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缩小东盟发展差距。我们同意实施澜沧江—湄公河航道二期整治项目。我们鼓励地方政府更多发挥优势,积极参与中国—东盟合作。中国愿与东盟国家探讨在边境地区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

  十八、我们将继续共同努力,加强金融合作,深化“清迈倡议多边化”合作,不断完善区域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流动性支持措施。双方将进一步发挥中国—东盟银行联合体的作用。

  十九、东盟赞赏中国持续支持《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的落实,以及通过中国—东盟互联互通合作委员会中方工作委员会和东盟互联互通协调委员会的积极接触,促进公路、铁路、航空和水路更好的互联互通。我们欢迎2013年9月2日在中国南宁举行中国—东盟交通部长特别会议。为缓解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瓶颈,我们同意积极推进建设亚洲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东盟赞赏中方设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倡议,以优先支持东盟互联互通项目。我们将推动泛亚铁路项目建设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十、我们将根据2010年11月第九次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上签署的《中国—东盟航空运输协议》,加强民用航空合作,以促进中国和东盟国家互联互通,支持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

  二十一、我们支持为发展中国—东盟海洋合作伙伴关系所作的努力,包括用好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加强双方在港口互联互通、渔业、海洋科技、环境保护、航行安全、海上搜救、海洋文化等领域合作。我们同意加强中国与东盟海上执法机构间的对话交流,并考虑成立相应机制。

  二十二、我们将加强在环境、农业、信息与通信技术、人力资源开发、相互投资、湄公河流域开发、旅游、运输、能源领域的合作。我们将制订中国—东盟环保技术与产业合作框架,建立中国—东盟环保技术和产业交流合作示范基地。

  二十三、我们将共同努力实施中国—东盟科技伙伴计划,加强在技术转移、能力建设和创新等方面的合作,也包括中小企业间的合作。我们将探讨建立中国—东盟创新中心和中国—东盟科技创新政策研究中心,制订“中国—东盟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合作行动计划”。

  社会文化合作

  二十四、我们将密切合作,促进青年、文化、媒体、教育、旅游、社会发展、公共卫生、灾害管理等社会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支持中国—东盟思想库网络建设。

  二十五、我们一致同意将2014年确定为“中国—东盟文化交流年”。东盟赞赏中国决定自2014年起的未来3至5年向东盟成员国青年学生提供15000个政府奖学金名额。

  二十六、我们致力于支持中国—东盟中心的工作,通过文化交流、教育合作使之成为一个促进更好的理解、沟通与合作的平台。

  二十七、我们欢迎使用中国—东盟合作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和中国—东盟公共卫生合作基金,同意用好中国政府设立的亚洲区域合作专项资金,支持双方各领域合作和交流。

  地区及国际事务合作

  二十八、我们同意通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欢迎关于建立亚洲金融稳定体系、亚洲投融资合作体系和亚洲信用体系的合作倡议。

  二十九、中方再次承诺愿在东盟与中日韩(10+3)、东亚峰会(EAS)、东盟地区论坛(ARF)和东盟防长扩大会议(ADMM+)等东盟主导机制框架内,与东盟紧密合作,支持东亚共同体建设的长远目标。中方重申,继续支持东盟在不断演变的区域架构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十、我们认识到,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下,应鼓励各国采取负责任的经济政策,保持全球经济复苏势头。

  三十一、我们将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尤其是在共同关心的问题上的沟通与合作。中国将继续支持东盟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G20)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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