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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信访档案的管理/张智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41:26  浏览:8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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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信访档案的管理

张智涛


  信访机关在处理人民群众来访工作中直接形成并集中存在起来的具有文字、图表、声像等真实记录。信访档案的管理是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而基础的工作,它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以事实为依据的信访工作的客观公正性。目前,国内有关的信访法规中,对信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等工作尚无具体的规定和明确的规范,而只是对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事后处理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笔者试对如何进一步规范信访档案工作进行探讨。

一、了解信访档案的特点,为信访工作全过程服务

  信访档案与信访工作息息相关,是一种专门档案,它是信访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在国家档案中占据特殊地位。除具有一般文书档案的原始记录性、信息性、凭证性、价值性等特点外,还具有自身公正性的特点。一是信访档案是信访工作全过程的重要记录。它不仅是信访工作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也是群众信访案件处理的重要历史资料,是信访工作有形资产的依据和证明,更是信访工作中一种无形资产的依据和证明。所以说,信访档案是信访工作管理和处理事务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性、记录性、知识性、信息性的 重要信息资源。二是信访档案是信访工作全过程的详实记录。一份完整的信访档案,详实地记录了信访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的经过以及关联的人物,不仅有信访人和机关的印信,而且有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经过和结论,上级机关的批复和当事人对处理结论的态度,保留着真实的历史标记。

二、提高对信访档案工作作用的认识,为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服务

  一是信访档案工作是信访工作中一项不可缺少、不能替代、不容忽视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查阅信访档案,可使领导掌握有关的历史资料,了解信访工作规律,便于对现实问题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同时也为贯彻有关政策和规定、指导工作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处理问题的借鉴案例。二是信访和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各个时期、各个阶段指导和开展信访活动的情况,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又有失败的教训。充分借鉴和利用信访档案材料,关于从历史经验教训中汲取知识养料,不仅有利于当前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今后工作的统筹安排,为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提供条件。三是信访档案中不仅有信访者书写的材料,而且有组织的调查处理经过和结论,对现实同类问题具有借鉴作用,对处理重信重访、越级信访、申诉信访等是不可缺少的依据。特别是在处理历史遗留信访老案时,由于机构更迭,人事变迁,仅靠大概回忆和口头介绍都无液晶于事,只有借助于信访档案处理问题,以信访档案为可靠依据,才能有效避免随意性,减少失误。只有完整齐全的信访档案,才可以变“死档案”为“活证据”,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做好信访档案的归档工作,为信访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信访档案分案件档案和文书档案两类。案件档案即信访部门对一件信访问题从接待、调查、核实、处理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归档案卷;文书档案则是信访部门在工作中自身形成的和上级下发的业务性文件和资料等各种文书材料的归档卷宗。一是把以纸质为载体的信访事项,通过收集、整理、加工等程序,按每件信访事项受理的编号顺序,用专门的档案装具(盒、柜)存放。每件信访档案材料的排列次序一般为:领导批示、请示、处理单、调查报告、调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原始信访件、信封。二是对数字信访档案归档,就是对以光盘、硬盘、优秀等新型介质为载体的信访档案进行归档。应按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好的载体上,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在数字信访档案与传统信访档案之间,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按照年度、类目进行打压缩包,拷贝至新型介质上,并贴上标签存档。这样,通过建立数字信访档案,既可以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又可以减少借阅过程中对纸质档案的人为磨损。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访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一是收集电子文件。随着办公造化的普及,各信访部门都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文件,将这些电子文件以虚拟全宗形式集中起来,也就成为信访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一个主要途径。为此,信访档案机构必须加紧研究电子文件的接收、保管、利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依据。二是纸质信访档案的数字化。目前,信访档案多以纸质档案为主,为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势在必行。各信访档案机构应扬长避短,充分利用所藏档案信息资源的优势,优先对有特色的和利用率较高的档案进行数字化。三是构建信访档案信息数据库。信访档案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档案案卷级目录的建设、档案文件级目录的建设、档案全宗级目录的建设、专题档案目录建设和档案全文信息数据库建设等。建立高质量的信访档案信息数据库,要保证具有较完备的档案信息资源,做好信访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收集整理是利用档案的先行条件,收集的目的就是为了集中统一保管,维护案件之间完整,保持历史真实面貌,以便更好地进行信息化建设。

五、加强信访档案保护工作,为社会稳定服务

  维护信访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档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利用,因此既不能片面强调保护档案而不考虑利用方便,同时也不能只顾一时利用方便,不考虑档案的保护,而影响档案长远利用。在实际工作中,管理利用既有矛盾又有一致性,这就要求我们档案工作者在信访档案管理上必须做到“十防”:一是防盗,要设置专用铁柜进行保管;二是防破坏,防止人为造成对档案的损坏;三是防火,及时排除一些火灾隐患;四是防水,杜绝淋湿、浸泡现象;五是防尘,灰尘和烟尘不宜太浓;六是防潮,按标准规定相对湿度在50%--60%为宜,过度潮湿可使档案形成纸砖;七是防霉变,以往档案中多使用糨糊粘补,易形成档案蛀虫;八是防鼠,定期放置鼠药以防老鼠咬伤档案;九是防虫,定期在柜子中放置樟脑球,定期喷洒虫剂,以达到杀菌作用;十是防光,强烈的紫外线可使档案褪色,纸张也会变黄发脆,损害档案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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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并政办发〔2003〕41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计委关于《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国办 发〔2000〕5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 稽察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 市人民政府委派,负责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和市出资、融资,对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和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 项目;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重点建设 项目;政策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收入用于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 。市稽察办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稽察办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政 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 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 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 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1至2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需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市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商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 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市重大建设 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 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可根据情况负责若干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 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常驻、定期、不定期等多 种形式开展全面或专项稽察。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 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 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 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 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 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 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 、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 提供与建 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 员的 工作,各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市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时的协调、联络工作,为稽察 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 见;被稽察单位对特派员指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市稽察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 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市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起草,由稽察办负责审核,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 全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它 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由市人民政府任免,特派员助理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
稽察特派员由副县级以上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稽察特派员助理由科级以下公务员 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法律、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实行举报制度,举报中心设在太原市人民政府重大建设 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市稽察办负责接受社会群众对重大建设项目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 具体举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 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 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市重大项目稽察办提出,市财政纳入预 算专项安排拨付。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 酬 、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 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 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稽察办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报 告。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稽察办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对要求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发出整改通知, 并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 ,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 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 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行为的。
第三十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 限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稽核监督工作的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稽核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银行稽核部门须按期向本行行长、总稽核和上级行稽核部门报告以下内容:
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计划稽核项目及实施意见;内部管理和基础建设的目标和措施;其他稽核事项。
二、半年总结。主要包括稽核工作进展情况,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和纠正情况;金融政策、制度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年度总结。主要包括稽核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稽核中查实的主要问题及纠正、处理情况;被稽核单位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主要情况以及本行开展稽核监督工作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与下年度工作的建议。
四、稽核工作量报告表、稽核处理报告表等定期报表(格式见附表),报送时限为报告期终了三十天以内。各行向上级行报送的材料均一式二份。
计划单列市分行按照银稽复[1991]1号文件规定处理报送事宜。
除附表所列固定报表外,如需临时增加报表,总行统一制订。
五、各级行稽核部门在日常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三条 为全面了解金融系统稽核监督工作情况,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稽核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银行稽核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度稽核工作计划;
二、年度稽核工作总结;
三、重要问题的稽核专题报告;
四、稽核工作内部参阅材料和典型经验材料;
五、人民银行稽核监督部门临时指定报送的材料;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稽核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本报告制度 ,做好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分析工作。对执行本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凡无故迟报或需报、瞒报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五条 本报告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稽核司组织实施 ,自文到之日起执行。银发[1988]300号《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199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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