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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质疑/孙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9:10:31  浏览:8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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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可口可乐调查报告系列篇(二)

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质疑

三地大学生对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发表以来,公众及媒体均发表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但这些意见综合下来,笔者认为公众可能都忽略了一个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重大问题,即: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可行?是否合法?虽然可口可乐公司相应回应中明确说明劳务派遣员工办理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但办理了审批手续是否等于可口可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没有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笔者比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以下质疑:

一、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状况根本不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六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说明,可口可乐公司工作状况根本不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条件,且无能力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办法确保劳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更无法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体健康。
笔者还对劳务派遣公司单方面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异议?作为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完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即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具备两大因素:一、劳动者;二、生产资料。只有两者之间的全面结合,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它是单纯意义上的管理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主体,并不存在也不具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形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它管理的仅仅是员工。由于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劳动关系两大因素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虽然笔者到目前为止不知道可口可乐公司下属的瓶装厂是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实行了为什么不联合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呢?笔者认为如果这样可能存在一个最大的障碍,即可口可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正式员工实行的三班倒,这种工作制能够保障员工的充分休息、休假的权利。而劳务派遣公司申请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的两班制(虽然在白班和夜班的倒班过程中,夜班的职工能够休息一天),由于这种工作时间无法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充分休息、休假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也绝对不会做出两种绝然不同的审批文件。这也更加说明可口可乐公司在明知无法保障给予劳务派遣员工休息的情况下违法用工,劳务派遣员工休息权利完全被可口可乐公司剥夺了。

二、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强度是否达到三级体力强度标准?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1997)第三条规定:“体力劳动强度指数>20-25即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级别。”由于该问题涉及的专业性较强,为此在几年前就该问题笔者走访了相关劳动部门及有关的医务人员了解如何确定员工的劳动强度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据上述专业人士介绍,一名职工如果正常的八小时上夜班的话,连续两天以内的尚未达到上述标准,如果超过了两天就可能根据员工的身体素质情况逐步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从该介绍也说明可口可乐公司为什么要对正式员工采取三班倒的方式来保障他们的休息权利。
对照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双方均没有异议的是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的两班倒,白班和夜班各11小时。按照可口可乐的说法,他们平均两周最长不超过三周进行倒班。对于生产线上夜班的员工而言,对照上述专业人士的说法,可以明显地推定连续上两天以上夜班的员工,根据他们身体素质的不同工作时已逐步达到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而实际情况是这些员工即使达到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可口可乐公司根本不可能依法保障他们每周休息一天的权利,长时间这样上夜班,对他们身体的伤害是致命的。
作为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基本上是以30岁以上男性为主,他们的身体状况也决定了他们家庭的命运,可口可乐公司不仅损害的是劳务派遣员工本身,也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家庭。
三、可口可乐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时间是11小时还是12小时?
虽然双方均确认的是劳务派遣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为11小时,另外为一小时的用餐时间。我们要不得不思考的是,可口可乐公司的生产线是否因为职工的用餐而暂停。实际上从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明:“所有装瓶厂的派遣工人每餐只有半小时吃饭时间,由于机器不能停,工人都是轮换吃饭,很多工人吃饭时间并没有半个小时。”既然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线24小时在运转,为可口可乐创造效益,员工都在轮换的用餐,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只计算为11小时有什么依据?为什么不能按12小时来计算他们的工作时间?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月超过36小时违法
到目前为止,笔者只能通过调查报告及可口可乐两次回应来推定可口可乐下属装瓶厂是按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我们对照可口可乐调查报告所介绍的广州装瓶厂的工作时间为例的话(前提为广州装瓶厂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一、二、三月为一个季度,之后月份依次类推),那么在2008年7月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为312小时。按照2008年7月的工作时间计算,其中休息日为8天,实际工作天数应该为23天,单月超过的工作时间为128小时。由于8、9月不是生产淡季,综合平均计算下来单月的加班时间已经严重超过了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标准。这也说明可口可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没有履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综上所述,由于可口可乐公司不具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且存在诸多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行为。在此笔者强烈呼吁:作为审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上述事实,依法及时撤销这一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作者:孙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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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农村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五保供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研究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县民政、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把妥善解决好五保对象生活,实现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列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

一、认真做好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所确定的五保供养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认真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调查核实和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并及时颁发和换发由民政部监制的《五保供养证书》。认定五保供养对象既不能随意扩大供养范围,也不能遗漏应保对象,要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对五保供养对象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随时掌握供养对象的变化情况,搞好五保供养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规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区县现行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实际,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指导线确定为: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各区县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上浮标准,并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五保供养标准的正常增长机制。

三、建立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筹措机制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考虑到财力状况和农村五保供养人数相对集中的实际情况,市级财政按2004年税费改革时核定的五保供养人数为补助基数,对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等五个区县超基数所需资金,按照全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指导线的70%给予补助。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四、积极推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社会化发放

为规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渠道,确保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委托银行、邮政等代发单位按季代发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的用款计划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市财政补助资金、区县财政预算资金一并划入代发单位,由代发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五保供养资金送到五保户手中。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各区县财政局也可将五保供养资金直接拨付至敬老院。

五、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合理编制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经费预算,财政部门要依据农村五保对象动态管理的要求及时调整预算并实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

各区县要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合理规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集资金,整合资源,建成布局比较合理、设施基本配套、管理较为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范、健康发展。同时,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激励机制,对集中供养率高、五保对象满意程度高、五保供养服务水平质量好的给予奖励,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通过总结评比,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不断发展。

七、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各区县要加快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发展步伐,要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挖掘民间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良好局面,营造农村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区县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物资,应当优先用于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需要。

八、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农村五保政策落实

各区县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信息公开制度,要公开农村五保供养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五保供养标准和五保供养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各区县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对于五保供养政策落实不力,未按程序审批、不如实上报、弄虚作假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挪用、挤占五保供养经费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区县实际,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督促落实。工作推进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卫生部关于颁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特制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颁布,并通知如下:
一、本《规范》从颁布之日起,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制订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卫生要求。
二、根据我国制药企业现状和国家经济状况,全面施行本《规范》需要有个时间过程,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紧密结合生产技术改造的进行,制订施行本《规范》的规划,努力使本企业尽快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药品生产企业(含车间),都必须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建筑、安装、调试、试生产,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证书。
四、本《规范》是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各有关部门、药品生产企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均可依据本《规范》的要求,制订实施本《规范》的具体办法。
五、药品生产既是国家经济事业,又是人民福利事业,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扶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信贷、税收、外汇留成和价格等方面能给予一定优惠,帮助药品生产企业解决生产技术改造和施行本《规范》所需的措施条件。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药品监督保证体系,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培训药政、药检干部和药品监督员,以尽快适应按本《规范》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的要求。
七、实施本《规范》是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大变革,也是保证药品质量的根本措施。各国的经验表明,推行《规范》一定要配合做好宣传舆论工作,在各药品生产企业和广大医药人员中形成《规范》的概念。为此,请各有关部门、制药行业、医药院校、各级

药学学术团体和报刊杂志采取各种形式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都应对本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施行本《规范》的情况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卫生部报告。



198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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