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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能否声请检察长(员)、鉴定人、翻译员回避等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30:37  浏览:9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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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能否声请检察长(员)、鉴定人、翻译员回避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能否声请检察长(员)、鉴定人、翻译员回避等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本年4月13日〔57〕司干字第116号报告经司法部转送我院处理,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当事人在审判庭上能否声请出庭的检察长(员)、鉴定人、翻译员回避?如可以声请回避,应由谁裁定?当事人声请参加审判案件的院长回避时,应由谁裁定?我们认为,这些问题有待立法解决。根据各地审判实践,当事人在审判庭上声请检察长(员)、鉴定人、翻译员回避时,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裁定;当事人声请参加审判案件的院长回避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以上经验,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以前,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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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法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2004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之年,也是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关健之年,切实做好审计机关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审计机关的实际,提出2004年全国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4年全国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审计机关“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审计署五年发展工作规划,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审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审计水平,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以及审计机关的中心工作开展审计法制宣传教育

(一)大力宣传全国人大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二)修改审计法。各级审计机关要抓住这一契机,进一步学习审计法,研究审计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审计法的意见。

(三)大力学习和贯彻落实《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关于审计技术与方法的5个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5号)。

(四)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学法用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执政为民的观念,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领导水平。

二、大力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一)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审法发〔2003〕53号)和《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审法发〔2004〕4号)的要求,结合审计业务大力学习、宣传和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二)各级审计机关在安排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要将行政许可专项费用和依法收取的许可费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三、坚持审计法制教育与审计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审计

(一)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评价恰当,处理处罚适当。

(二)充分发挥各级审计机关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对复核检查中发现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处理处罚不当的问题,要及时指出,严把质量关。

(三)将审计机关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相结合,全面提高审计质量水平,审计机关要表彰优秀审计项目,评估和追究违反审计项目质量规定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结合审计法颁布10周年,不断创新审计法制教育形式

(一)今年是审计法颁布10周年,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运用报刊、影视、网络、图书等各种媒体展开纪念活动。

(二)各级审计机关适时举办审计法座谈会、审计法讲座、审计知识竞赛等活动。

五、督促检查审计机关“四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做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一)审计机关要检查“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找出不足和问题,积极研究改进措施。

(二)要对照“四五”普法规划,着手制定检查验收方案,为审计机关“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打好基础。

六、加强理论研究,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一)加强普法依法审计工作的理论研究,探讨普法依法审计工作的规律性。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普法依法审计工作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分析现状,找准症结,寻求解决的办法和途径。

(二)充分发挥审计机关讲师团的作用,为各地各级审计机关培训班提供师资力量,进行分层次、分专业的多种形式的培训。要充分调动讲师团成员的积极性,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普法依法审计的研究和宣传,使普法依法审计工作更加科学和富有成效。

各级审计机关要抓紧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审计工作实际,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依法审计、依法行政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衡阳市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衡阳市农业产业化资金的管理,做到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依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农发〔2006〕6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农业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湘政发〔2005〕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业产业化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项目扶持、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的衡阳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审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局(乡镇企业局)(以下简称农业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原则。对能带动整个产业纵深发展,带动整个产业迅速扩张和占领市场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二)坚持促进自主创新发展原则。对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和开展科技自主创新,扩大原料订单规模,增强原料订购能力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三)坚持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原则。对大力发展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实现农产品的综合利用和多层次增值,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四)坚持促进品牌质量提升原则。对组织标准化生产,开展产品营销推广,开拓产品国内外市场,树立品牌和打造名牌等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衡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及以上的龙头企业(含三星级休闲农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具有显著的项目辐射带动能力。
(三)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工商登记注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与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规范合同,从本地农户收购的原材料占企业全部原材料的70%以上。
(五)项目贷款已经贷款银行批准同意,有项目立项贷款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银行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须提供的资料:
(一)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二)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 项目发展规划;
(四) 银行贷款合同、贷款付息凭证复印件;
(五)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执行如下程序:
(一)市农业局根据年度财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给县(市、区)农业局下发申报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重点对象、重点产业、重点内容、重点环节和优先条件等事项。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接到项目指南后10日之内,依据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提供文件资料,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农业局。
(三)各县(市、区)农业局在收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整理、审核、筛选和汇总,上报市农业局。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批执行如下程序:
(一)市农业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和进一步筛选,形成项目初选目录。
(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初选项目进行进一步审核,形成初审报告。
(三)市农业局将初审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农业局、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审定意见向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列入扶持项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根据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预算,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项目检查验收制度:
(一)项目检查。列入项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定期向市农业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市农业局要定期组织检查扶持项目,重点跟踪检查项目的重点内容和重点环节的实施情况,确保完成项目任务。
(二)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须向市农业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填写《衡阳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市农业局负责综合项目验收报告,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设立衡阳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项目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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