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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实行事先审计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12:09  浏览:8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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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实行事先审计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实行事先审计的规定

1987年5月7日,铁道部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74号、国发〔1987〕9号文件精神,加强对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压缩过热空气,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严肃计划财经纪律,提高企业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87)审基字第53号文件的有关部署,决定自一九八七年起,实行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先审后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凡利用自筹资金搞基建项目和购置固定资产时,其自筹基建计划(含购置计划,下同),在报计划部门的同时,应将计划任务书及投资款源构成报审计部门;经审计部门审查,确认资金来源正当、资金落实后,再转送计划部门审核安排计划。计划部门应在上级下达的自筹资金指标控制范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列入计划。对经审计部门确认资金不落实,投资来源不正当以及未经审计的自筹基建工程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列入计划。
二、经审计部门确认资金落实、款源正当并由计划部门列入当年计划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三、各级审计部门对已批准下达的自筹基建计划,可选择部分重点工程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的审计。主要审计内容包括:
1、资金是否按计划真正落实,是否按照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等有关规定办理。
2、资金来源是否真正按批准的计划执行;有无变更资金来源,挪用流动资金、各项专用资金,挤列成本和营业外支出,截留国家利税及应缴部的建设资金;有无违反规定,使用银行贷款或以乱提价、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作为资金来源的。
3、有无自行突破控制指标、扩大规模将属于自筹基建工程项目挤列到其他项目中去的。
4、是否符合铁道部以扩能为中心,压缩非生产性支出的要求。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资金不落实、留有缺口的项目,应督促其落实资金;对资金缺口无力弥补或虽能弥补,但来源不正当的,应区别情况提出压缩建设内容或停、缓建的建议。
2、资金来源不正当,属于挪用专项基金和其他资金的,要限期追回、归还。
3、对突破计划控制指标或计划外项目的,应建议主管部门责令停建,如确实需要建设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和基建程序报请计划部门批准,列入投资规模后,方可进行建设。
五、自筹基建资金来源事先审计,由审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组织实施。审计、计划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交流情况,共同把关。
六、为及时掌握信息,各单位审计部门应随时将自筹基建资金审计情况报部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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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1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针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报销差旅费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必须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认真执行机关廉政建设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中央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 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杜绝不必要的出差。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凡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的,出差人员应自觉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住宿费和伙食费。
  三、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凭飞机票、火车票等票据报销旅费,凭住宿费缴收据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住宿费,凭住宿费收据计领包干的伙食补助费。
  机关工作人员自带车辆到北京附近省(市)出差的,凭住宿费收据计领包干的伙食补助费。
  四、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由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精[2003]1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加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更好地发挥示范窗口的带头作用和辐射作用,根据今年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决定对2000年推出的第三批78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1、创建组织领导是否坚强有力,是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

  2、创建计划是否周密可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

  3、创建活动内容是否扎实,创建措施是否具体,是否认真解决了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4、创建工作是否取得了明显成效,是否发挥了示范窗口的带头作用和辐射作用。

  二、复查办法

  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负责。复查报告请于2003年10月底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对示范窗口复查中发现的以下情况,应在复查报告中予以反映:

  1、工作滑坡,达不到省级或本行业文明单位条件的;

  2、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的;

  3、示范窗口单位人员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4、示范窗口单位发生重大投诉事件未能及时处理的;

  5、被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介曝光批评并调查属实的;

  6、发生其它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

  报告中应对各示范窗口是否合格提出评议意见。

  三、工作要求

  1、要把这次复查工作作为加强示范窗口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高度重视。结合复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示范窗口建设的规律,进一步推动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工作。

  2、复查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标淮,严格要求,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全面、认真地反映示范窗口的工作情况,确保复查质量。

  3、把做好点上的复查工作同推动面上的工作结合起来,同时,把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的复查工作,与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复查促创建,推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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