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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受贿犯罪的博弈分析及预防策略/贺轶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39:48  浏览:9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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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行受贿问题的博弈分析及预防策略

[关 键 词] 行贿、受贿、博弈、预防

[摘 要] 本文主要在对无法律责任状态下以及严格法律责任状态下行受贿问题进行博弈分析的基础上,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行受贿的法律问题,为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探索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目 录]
一、导言
二、无法律责任状态下的行受贿问题博弈
三、严格法律责任状态下的行受贿问题博弈
四、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改善
五、预防策略述评
(一)行受贿的证据采信应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二)建立利益决策人和利益参与人事先隔绝制度
(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增加廉洁的社会期待利益
作者信息:贺轶民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邮编:100026
电子信箱:heyimin3@sina.com 电话:13601240874或010-65014161


行受贿问题的博弈分析及预防策略

一、导言
在犯罪学史上,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就犯罪人是理性人还是经验人这一问题上分歧严重,两者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也因此迥异。迄今为止,它仍是犯罪学中格外引人注目并有待进一步廓清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假设犯罪人是非理性的,由此派生而出的预防策略自然更多地关注在如何设计一个法律制度的同时,通过优化包括道德伦理在内的各种社会手段,来促使犯罪人从非理性向理性转化,以求客观地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假设犯罪人是理性的,犯罪和非犯罪各自产生的期望值,便自然是犯罪人权衡取舍的内心尺度,由此而及的预防策略似乎也就应更多地关注犯罪人内心尺度的形成。尽管如此,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犯罪人与其他非犯罪人一样具有理性能力和相当的(或一定的)自由意志,他们的犯罪行为是他们在一定的环境之下做出的相对自由的选择” ,这便构成了社会(或国家)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或道义责任的人性基础。
现代博弈理论的诞生,使我们的直觉更加敏锐并为我们观察熟悉的问题提供新的视角,其思想与方法正日益深入到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之中,对人类行为规律的系统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求解博弈,首先必须就参与人如何决策做出一个基础性的假定:参与人理性意味着他们总是偏好于更高收益的结果而不是更低收益的结果。在本文中,参与人就是行、受贿人,一个前提性假定是行、受贿人为理性人,这样它能使博弈理论为我们理解法律是如何影响人们行为提供洞察力。
二、无法律责任状态下的行受贿问题博弈
无法律责任状态下的行、受贿问题,是一个标准的两人两战略博弈,可以用表2(1)来表示。在无法律责任状态下,行贿人行贿和受贿人受贿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假定的标准状态。实际上,当受制于证据等因素,法律对行贿人、受贿人的制裁不力时,相当部分行贿人、受贿人由于方式隐蔽可能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这种实际模式就会无限趋近于无法律责任的标准状态,因此,我们考察这一问题时就选择以标准状态为对象。
受贿人
行贿人 受 贿 不受贿
行 贿 10,10 5,0
不行贿 0,5 0,0
表2(1)
如表2(1)所示:因无法律责任,行贿人行贿和受贿人受贿都将获得10个利益单位而不产生负利益,行贿人不行贿的同时受贿人不受贿,双方都将不获利。如果行贿人(1)一方行贿、受贿人不受贿,由于行贿人(1)行贿的行为,使得受贿人即使未接受其贿赂,但相对增加了行贿人(2)、(3)······等的行贿成本,而造成受贿人受贿的期待利益增加,这样行贿人虽然不能获得10个利益单位,但有可能获得5个利益单位。同样地,受贿人受贿(索贿),行贿人(1)虽然不行贿,受贿人也将有可能获得5个利益单位。在这个博弈当中,行贿人和受贿人即使事先双方互不认识,但是不论受贿人是否受贿,行贿人采取行贿的战略都将占优,也就是说行贿人行贿的战略优于不行贿的战略。同样地,对于受贿方来说,受贿的战略是他的占优策略。不论行贿方是否行贿,受贿人采取受贿的战略都优于不受贿的战略。因此,受贿人受贿、行贿人行贿的策略是严格占优策略,而受贿人不受贿、行贿人不行贿的策略是严格劣战略。在这个两人的博弈当中,行贿人最终会行贿,受贿人最终会受贿,就是这个博弈的解。
通过求解这个博弈,我们就会发现,由于法律责任的缺失,行受贿问题将会泛滥。即使双方互不知道对方将如何行为,行受贿也是人们追求利益的一个必然选择。
三、严格法律责任状态下的行受贿问题博弈
在严格法律责任状态下,行贿人和受贿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标准的两人协调博弈。如表3(1):
受贿人
行贿人 受 贿 不受贿
行 贿 10,10 -8,0
不行贿 0,-8 4,4
表3(1)
在这个博弈当中,行贿人行贿的同时受贿人受贿,双方都将获得10个利益单位。行贿人行贿而受贿人不受贿,行贿人可能因此遭受到8个利益单位的损失。行贿人不行贿而受贿人受贿(索贿),则受贿人有可能遭受8个利益单位损失。如果行贿人不行贿、受贿人不受贿,双方虽然在贿赂问题上不能获得利益,但是有可能各获得廉洁期待利益4个单位。行贿人和受贿人选择的战略是好还是坏,取决于对方怎么选择。如果行贿人确信受贿人欲获得10个利益单位而受贿,则行贿人也将行贿;如果受贿人确信行贿人欲获得10个利益单位而行贿,则受贿人将受贿。每个人获利的兴趣不冲突,但只有在对方选择最优反应时才有效,而实际上在双方互不认识的情况下,没有谁能确信对方会行贿(或受贿),除非事先双方达成一个稳定的协议。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用P1表示受贿人受贿的概率,则1?P1为不受贿的概率。不论受贿人以多大的概率P1受贿(或者不受贿),10×P1加上-8×(1-P1)的数值就会相应地决定行贿人是否行贿,如果这个数值大于4(行贿人不行贿的收益),即 P1的值大于2/3,也就是受贿人受贿的概率大于2/3的话,行贿人就有可能会选择行贿。
四、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改善
在表3(1)当中存在3个纳什均衡 :两个纯战略均衡T(10,10)与T(4,4),以及一个混合战略均衡。在这些战略均衡中,我们如何预测参与人将选取什么战略并不是立即就能自我确定的。一种在不同的纳什均衡中进行选择的方法是考察不同的均衡并看它们中是否有一个均衡特别突出,这样的战略组合是一个聚点,它也被称为萨林点 。在表3(1)中的T(10,10),即(行贿人行贿、受贿人受贿)这样的均衡就是一个萨林点。这与前面的论述是一致的:即使受贿人和行贿人事先不认识,一方并不知道对方将如何行为(无知之幕) ,但是只要行贿人确信受贿人将会有2/3的概率受贿,行贿人的胜算就已经很明显地超出。运用这一分析,我们也就能够较为清楚地得出一些领域行、受贿人事先并不认识却能很快达成相互一致的稳定协议,而成功地完成行、受贿的博弈。当然,这个无知之幕是一种理想状态。如果假定我们所研究的对象是一个功利主义者的话(尤其对于一个商人来说),他必然会去收集信息调查可受贿对象的受贿概率,尽管这会耗去其相应的信息成本,他也会尽可能地去揭开这无知之幕,除非当一个社会实际的博弈已经确立了相应的排除规则,或者行贿人所耗去的信息成本已经超过了他的期待利益。
我们再来研究一下表4(1)和表4(2)的博弈。
受贿人
行贿人 受 贿 不受贿
行 贿 10,10 -8,0
不行贿 0,-8 8,8
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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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3]03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七日


赤峰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大力兴办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实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智力、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级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和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报批、年检、管理;
  (二)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各类科技计划的立项工作;
  (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成果鉴定、登记、申报奖励及推广工作;
  (四)协助办理民营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
  (五)协助办理民营科技企业的人员出国出境、技术进出口手续;
  (六)负责办理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统计工作;
  (七)负责民营科技企业人员的培训、表彰奖励工作;
  (八)协同有关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各级工商、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等有关部门按着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工商注册登记所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级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2、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开发的产品具有先进性,或有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
  3、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一年以上,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注册资金;
  4、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5%以上;
  5、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技工贸收入的1.5%以上;
  6、技术性收入占年技工贸总收入的15%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30%以上。
  (二)自治区级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2、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开发的产品具有先进性,或有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
  3、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一年以上,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注册资金;
  4、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
  5、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技工贸收入的2%以上;
  6、技术性收入占年技工贸总收入的2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40%以上。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须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含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本单位人员花名册;
  (二)现有专利技术、科技成果鉴定及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书,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有关行业资质许可证;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验资证明,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的证明;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税收登记表副本复印件;
  (七)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八)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第六条 旗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初审工作;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并颁发《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自治区级民营科技企业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颁发《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第七条 经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享受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其所得税地方部分免征五年;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向民营科技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地方部分。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持《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副本和市级民营科技企业证明文件,可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由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评审政策执行。
  第十条 国有科技开发机构可以整建制地转为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兼并、租赁、承包、购买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各类企业,并继续享受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承担各种科技产业化计划(星火火炬计划、推广计划),接受委托科研项目、难题招标、申报成果鉴定、科技成果奖励、申请科技贷款、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外技术合作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国有所有制独立科研院所同等的权利。
  第十二条 新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从事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为10万元;其它民营科技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
  第十三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时,经评估确有经济效益的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入股,最高可抵20%注册资金。高新技术作价的最高限额为注册资本的30%。
  第十四条 关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重点新产品
  (一)对列入国家或自治区“火炬计划”的项目,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按先征后返的办法,两年后返还50%。
  (二)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辅材料及零部件,免领进口配额及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验核,比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退税手续。
  (三)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销售额达到企业当年总销售额50%以上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准,企业所得税先征后按70%返还。
  (四)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用于企业技术开发,允许计入成本。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国有集体企业5年以上的,在经营期内,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前2年征后全额返还,后3年征后减半返还。
  第十六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吸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现有企业安置“分流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的,企业新增所得税地方部分征收后全额返还5年;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分流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的,享受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免征5年。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执行科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风险准备金经财税部门核定,按企业销售收入的1%—3%的比例提取,年终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八条 以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使用自治区科技风险基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及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民营科技企业也可以申请使用自治区技改资金。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年检制。年检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进行年检,办理年检手续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年检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营科技企业年度报表,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有关统计表,以及本规定的第四条中第(四)、(五)、(六)的内容;
  (二)年度工作总结;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请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待遇和收回民营科技企业证件:
  (一)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
  (二)拒绝进行年检、统计,不按规定填报有关内容的;
  (三)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有严重违法乱纪、偷漏税行为的;
  (五)不再具备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在30日之内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原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宣布解散、破产及其它原因终止时,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缴销民营科技企业证件并取消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

公安部


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

1991年1月3日,公安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现对公安部一九八八年七月九日发布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章情节,可采取向所在单位发行为人违章通知书或者组织学习交通法规、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等教育措施,并可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处罚外,对于无其他驾驶员代替驾驶或者违章行为尚未消除,不能立即放行的车辆,可以采取滞留措施,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三)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六)学习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驾驶车辆的;
(七)学习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车辆的;
(八)驾驶二轮摩托车未带安全头盔的;
(九)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的;
(十)因违章被暂扣驾驶证正证和副证的。
滞留原因消失后,应即予以放行。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车辆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当场不能修复的;
(二)驾驶无号牌或无行驶证的机动车的;
(三)驾驶车辆号牌或发动机、底盘号码与行驶证记载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驾驶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冒领号牌或行驶证的机动车的;
(五)违章停放车辆,严重影响道路畅通或交通安全,驾驶员不在现场的;
(六)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的;
(七)造成交通事故或有肇事重大嫌疑的。
对有(四)或(五)项行为的,必要时还可以暂扣车辆号牌。
四、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驶证副证:
(一)需要给予裁决处罚的;
(二)对当场处罚有异议的;
(三)受罚款处罚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
(四)违章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清处理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无驾驶证副证又无暂扣凭证的;
(四)超过暂扣凭证有效期限驾驶车辆的;
(五)在暂扣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六)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
六、非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对当场处罚有异议又拒不出示本人身分证件或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可以暂扣车辆。
七、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暂扣证件、号牌、车辆时,应当场给被暂扣证件、号牌、车辆的人开具暂扣凭证,并告知在暂扣凭证有效期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暂扣凭证由公安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印制,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启用,以前使用的各种暂扣证件、车辆的凭证、凭据即行废止。
八、值勤交通警察开据暂扣凭证有效期不超过三日,需要延长的,经交通警察中队或者相当于这一级的交通警察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至七日;经县(市、区)交通警察大队(队)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一至十日。上述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扣押的,必须报经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暂扣期限自暂扣执行之日起计算,但被暂扣证件、号牌、车辆的人不在暂扣凭证有效期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的,自本人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九、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暂扣证件、号牌、车辆后,除决定吊扣、吊销或收缴的证件、号牌和依法没收的车辆外,应当归还本人或有关单位。
被暂扣证件、号牌、车辆的人超过半年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或者经通知超过半年不来领取的,应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证件、号牌予以注销。
十、被暂扣证件、号牌、车辆的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暂扣措施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主管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副证的驾驶员,在暂扣凭证有效期限内,可以持本人驾驶证正证和暂扣凭证驾驶车辆。
十二、因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刑事犯罪需要扣押证件、车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补充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的必要性
多年来,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民警在依法纠正、处罚交通违章行为时,经常对部分违章者采取一些教育措施或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措施,诸如发违章通知书、组织学习交通法规,暂扣车辆、号牌、驾驶证件等,这些措施,对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保证国家交通法规的贯彻实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赋予执法者的职权。但是,由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有作具体规定,以致民警在行使这些职权时,因界限不清,出现一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一九八八年七月九日公安部印发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只原则规定“对醉酒驾车、
酒后或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照或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给予处罚后由于安全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将车辆取回,或确认安全后予以放行”,已不能适应当前实施《行政诉讼法》、依法行政的要求。为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民警依法行使职权,有必要作一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民警行使该职权的范围、具体对象和执行程序。
二、关于教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为了贯彻这个原则,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对违反交通管理的人进行教育,除批评、训诫外,还有向所在单位发行为人违章通知书、组织学习交通法规、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等,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但是由于现行法规、规章中没有规定,《行政诉讼法》发布实施后,地方公安机关对今后是否还能采取这些措施存有疑虑,希望公安部能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确认其合法性。我们认为,这些教育措施既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也不侵犯其财产权,不仅不违法,又给违法人提供一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机会,正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具体化,应当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因此《补充规定》中规定,可以根据违章情节,采取这些教育措施,并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关于对机动车采取滞留措施 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对某些违章行为,例如酒后开车、无证开车等,给予处罚后不能立即放行,否则,就会放纵违法行为,形成持续违章,危害交通安全。因此,必须暂时滞留车辆,待确认安全后予以放行。《补充规定》对滞留车辆所适用的条件和对象作了规定。交通警察在执行中,必须严格按规定办事,对于需要滞留的车辆,应将其移至不妨碍交通或上级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可视情收存车钥匙,如有条件,可通知违章人所在单位或帮助联系其他驾驶员代替开车。滞留车辆的时间,应根据情况决定,一旦滞留原因消失,例如已有其他驾驶员代替开车、酒后开车的驾驶员身体已无酒精反应、过度疲劳的驾驶员经过休息已恢复、车辆超载部分已卸下等,应即予以放行。
四、关于暂扣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和驾驶证
暂扣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和驾驶证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为此,《补充规定》对其适用范围、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暂扣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规定了七项,对暂扣车辆号牌仅限于其中的(四)(五)项,这七项中一部分属于国家交通法规所明令禁止上路行驶的车辆,一部分是有严重违章、肇事的车辆。对暂扣驾驶证副证规定了四项,都是执勤民警当场不能决定处罚,而又必须对违章人有所约束的,以便实现处罚。对需要暂扣全部驾驶证件(包括驾驶证正证和副证)的,规定只适用于六种对象。对暂扣非机动车辆,规定只适用于两种对象,一是对民警的当场处罚有异议又拒不出示本人身分证件的,二是不能当场交纳罚款的;如果被处罚人有异议但能够出示本人身分证件,可记下姓名、单位或住址,事后传唤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警察在执行中,必须严格掌握上述界限,不能随意扩大暂扣范围。
五、关于统一暂扣凭证
目前各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使用的暂扣凭证,一是根据《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印制的《交通管理暂扣证件、车辆凭证》,二是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的通知》印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凭据》,另外还有《待理证》和自制的凭证。这些证件,或因适用范围较窄,或因不便携带,或因已规定废止,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亟需统一。为此,《补充规定》规定:“暂扣凭证由公安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印制,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启用,以前使用的各种暂扣证件、车辆的凭证、凭据即行废止。”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警察必须遵照执行,今后,对暂扣证件、号牌、车辆不使用统一凭证的,公民有权拒绝和控告,上级公安机关必须严肃处理。
附件一:交通管理暂扣凭证;
附件二:交通管理复议决定书存根;
附件三:关于启用交通民警执法文书用章的规定;
附件四:关于印制、使用暂扣凭证和交通管理复议决定书的规定。
附件一:(规格50×85,6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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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 扣 凭 证 存 根| | 交 通 管 理 暂 扣 凭 证 |
| № | | № |
|姓名----------------------| |姓名----------单位或住址------------|
正|单位或住址----------------| |------------------------------------|
|--------------------------| |种 类:A.机动车 B.非机动车 |
面|种 类:ABCDEF | | C.驾驶证正证D.驾驶证副证|
|牌证号:------------------| | E.行驶证 F.机动车号牌|
|原因----------------------| |牌证号:-------------------- |
|有效期: 年 月 日| |原因------------------------ |
| 至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 |
|延期批准人:(签名) | | 至 年 月 日 |
| | |执行民警:(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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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须 知 |
| | | 1.本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民警 |
| | |盖章方有效。 |
| | | 2.证件、号牌或车辆被暂扣后,请在|
反| | |凭证有效期内到本队接受处理。 |
| | | 3.如超过凭证有效期限半年不到本 |
| | |队接受处理或经通知超过半年不来领取, |
面| | |按规定车辆上缴财政部门,证件、号牌注 |
| | |销。 |
| | | 4.在凭证有效期内,被暂扣驾驶证副|
| | |证的驾驶员,可持本人驾驶证正证和本凭 |
| | |证驾驶车辆。 |
| | | 5.对本暂扣措施不服时,可在十五日|
| | |内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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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规格mm130×190)
第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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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印制机关名称) |
| 交通管理复议决定书存根 |
| 第 号 |
| ----------年--月--日|
| 姓名--------男女----岁|
| 单位------------------|
| 因------------------------------------------------|
|----------------------------------------------------|
|----------------------------------------------------|
|----------------------------------------------------|
|----------------------------------------------------|
|----------------------------------------------------|
|申请复议。经复查决定-------- |
|承办单位------------ |
|承办人-------------- |
|批准人-------------- |
|填发人-------------- |
|决定宣布时间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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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第三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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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印制机关名称) |
| 交通管理复议决定书 |
| 第 号 |
| ----------年--月--日|
| 姓名--------男女----岁|
| 单位------------------|
| 因------------------------------------------------|
|----------------------------------------------------|
|----------------------------------------------------|
|----------------------------------------------------|
|----------------------------------------------------|
|----------------------------------------------------|
|申请复议。经复查决定-------- |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机关负责人盖章) |
|决定宣布时间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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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关于启用交通民警执法文书用章的规定
一、为使交通管理法律文书符合法制要求,便于群众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启用交通民警执法文书用章。
二、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交通管理暂扣凭证》上,必须加盖交通民警执法文书用章,方可使用。
三、交通民警执法文书用章式样:前为五角星,后为姓名,字体为宋或仿宋,规格mm15×7,少数民族姓名较长的,可适当加长、加宽,是否使用本民族文字,由各地自行规定。
四、用章由县、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组织刻制,发给民警本人使用或由内勤民警统一保管使用。用章遗失时,应及时申请补发。
交通民警执法文书用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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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明| |★阿不冬尼牙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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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关于印制、使用暂扣凭证和交通管理复议决定书的规定
一、本补充规定所附《交通管理暂扣凭证》的规格为mm50×85,60×85;《交通管理复议决定书》的规格为mm130×190。在保持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大或缩小。
二、暂扣凭证上必须加盖(正反面均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印章,印章须清晰。为适应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需要,一般应使用基层交警队的印章。
三、对暂扣凭证列举的可以暂扣的种类,交通民警在执行时,须用钢笔或圆珠笔注明所实际暂扣的种类,方法是在A、B、C、D、E、F上打√或○。
四、暂扣凭证的原因栏,可简要填写违章行为和理由,例如:无号牌、无行驶证、涂改证件,超速 ̄有异议、闯红灯 ̄未交罚款、酒后开车 ̄待裁决,等等。
五、复议决定书除适用于对暂扣证件、号牌或车辆的措施不服申请复议的外,对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也可使用。但对处罚裁决不服申请复议的,按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88〕公发17号)执行。
六、复议决定书现为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给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第三联(式样与第二联相同)交给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申请人)留存。需要增加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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